许明琴、旬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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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993号案件名称
许明琴、旬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许明琴;旬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993号 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843628864XU,地址:旬阳市。法定代表人:焦波。被告:许明琴,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与被告许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撤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负担。 审 判 员 肖 爱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舒书 记 员 陈 芳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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