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华、刘旺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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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73号案件名称
张秀华、刘旺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秀华;刘旺生;许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旺生,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红,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华与被执行人刘旺生、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27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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