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乾、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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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1129号案件名称
李乾、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乾;孙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1129号原告:李乾,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乾与被告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李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乾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1.5元,由原告李乾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谷 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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