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强、张兵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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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062号案件名称
秦国强、张兵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秦国强;张兵虎;张秋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062号原告:秦国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张兵虎,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张秋芬,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秦国强与被告张兵虎、张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秦国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国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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