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仕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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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36号案件名称
唐仕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仕军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仕军,男,1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区瓮安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仕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唐仕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仕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仕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唐仕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仕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仕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仕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焕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衍鸣 书 记 员 钟泳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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