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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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764号案件名称
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余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聂余,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余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攀枝花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余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螭虎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明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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