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4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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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4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喻昭亮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4395号之一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7层801、8层901内02单元、9层1001、10层1101、11层1201。法定代表人:欧拓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方,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95号806房。法定代表人:喻昭亮。被告:李剑威,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喻昭亮,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喻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亚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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