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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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90号案件名称
刘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90号移送执行机关: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前进村85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俊罚金一案中,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俊逾期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俊交纳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执行作案工具陕AP70S6车,依法拍卖上缴国库;退赔韩敏54626元,退赔王小峰34976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俊在商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俊陕AP70S6车一辆,该车以3200元成功拍卖。韩敏自愿放弃领取退赔款1952元,该1952元已经上缴国库;王小峰已领取退赔款1248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俊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陕AU1H11车一辆,但因该车辆存放地点不明,无法变现。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刘俊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潘光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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