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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峰与王英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异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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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异149号
  • 案件名称

    钟建峰与王英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钟建峰;王英超;朱志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异149号申请执行人:钟建峰,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英超,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鲁嘉,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志高,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钟建峰与王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建峰申请追加朱志高为(2018)沪0104执17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钟建峰称,钟建峰与王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王英超偿还钟建峰借款4,902,324.07元及利息。由于王英超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故钟建峰申请强制执行。因王英超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3日,钟建峰、王英超与朱志高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英超需偿还欠款总额5,530,292元,如钟建峰未能依约还款,则按原判决计算应还欠款,且朱志高需就钟建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署后,王英超只按月履行78.5万元还款义务,2021年4月20日后未再履行协议内容。因钟建峰和王英超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经钟建峰多次催告无果,故钟建峰申请追加朱志高为(2018)沪0104执17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对王英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英超辩称,不同意钟建峰的请求。王英超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逾期或违约,因此执行和解协议第四条的条件并未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需要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示放弃程序上抗辩权,才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第三人。现朱志高并未明确放弃程序上抗辩权。另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并非钟建峰和王英超之间的个人借款,是股东借款,这点在审判程序中有过陈述,王英超正在通过合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朱志高辩称,不同意钟建峰的请求。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正常履行中。王英超在履行中发生困难,跟钟建峰有过沟通,双方约定缓三个月支付。2021年7月,钟建峰跟朱志高提及此事。朱志高表示用其之前借给钟建峰的7万元来冲抵王英超的欠款。因此,2021年5至7月,王英超是因为发生困难才中断还款的,钟建峰也是同意缓付。另不存在多次催告还款而不还的情况,也不存在钟建峰跟朱志高沟通后朱志高也拒绝履行的事实。本院查明,钟建峰诉王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沪0104民初303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王英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建峰借款4,902,324.07元;二、王英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799,508.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6月2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391,9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钟建峰自2016年8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90,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钟建峰自2016年8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387,23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钟建峰自2016年8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2月2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83,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钟建峰自2016年8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5月2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6月2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8月1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8月2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钟建峰自2013年8月3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钟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40元,减半收取计30,170元(钟建峰已预缴),由钟建峰负担2,202元,由王英超负担27,968元。王英超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沪01民终813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英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沪0104执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3日,钟建峰(甲方)、王英超(乙方)、朱志高(丙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一、基于对乙方、丙方诚信履约的信赖,甲方同意乙方应归还的款项暂按[5,530,292]元……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该义务,丙方自愿就乙方欠付甲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乙方确认有义务……八、如乙方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损害甲方利益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按照当时执行申请书之请求扣除乙方已经履行部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志高未曾向本院承诺在王英超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也未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王英超履行债务,故钟建峰申请追加朱志高为(2018)沪0104执17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钟建峰追加第三人朱志高为(2018)沪0104执170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人民陪审员  张夏清书 记 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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