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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芬、王恩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4民初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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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137号
  • 案件名称

    陈素芬、王恩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素芬;王恩顺;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4民初8137号原告:陈素芬,女,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恩顺,男,193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伟,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被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0714N。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宇,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陈素芬、王恩顺诉被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姑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3,100元,其中包括地板、、地脚线9500元、衣柜6,000元、床4,500元、床头柜900元、橱柜4,500元、沙发1,800元、门及门框3,900元、大白9,500元、吊顶1,500元、屏风2,000元、衣物被褥1,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期间无法居住产生的租金损失8,000元;3.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5日夜里,被告皇姑热电公司管辖内的公共区域暖气主管道爆裂,造成原告王恩顺家中被淹。6日凌晨,小区物业将供暖阀门关闭并告知原告。由于原告常年在海南过冬,家中无人,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橱柜、门、墙体、吊棚、、地脚线等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直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方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始终未给出解决方案。在此期间,原告方多次找到被告方协商解决方案,但被告方一直拖拉、推诿,原告家中一直无法动工。年后,原告将回到沈阳无处居住。无奈之下,只能走法律程序。造成原告方家中被淹的主要原因是主管道镀锌管己使用16年之久,管壁残薄,己经超出使用年限,加之给压后导致主管道爆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对漏水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按评估报告进行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5日夜,被告皇姑热电公司管辖内的公共区域暖气主管道爆裂,造成原告陈素芬、王恩顺家中被水浸泡,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橱柜、门、墙体、吊棚、、地脚线等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辽宁勤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状况进行了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原告因本次漏水事件产生的财产损失为26,031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5,6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侵害其财产权益之事实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该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管理的暖气主管道发生爆裂,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参照鉴定报告,本院认定其实际损失为26,031元。同时,为确定损失数额,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预交了鉴定费用5,600元,该项损失系因案涉侵权行为所发生,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赔偿其装修期间无法居住的租金损失8,000元之诉请,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付原告陈素芬、王恩顺财产损失费26,031元;二、被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付原告陈素芬、王恩顺鉴定费5,6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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