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民、齐齐哈尔市元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恒元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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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1839号案件名称
李东民、齐齐哈尔市元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恒元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东民;齐齐哈尔市元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恒元分公司;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1839号原告李东民,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齐齐哈尔市元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恒元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欣花园1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8Y58H5A。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家园1号楼00单元0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77796940U。法定代表人韩林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萍,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民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元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恒元分公司、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曲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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