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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兰、黄清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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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丽兰、黄清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丽兰;黄清红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丽兰,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黄清红,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胡丽兰与被执行人黄清红离婚纠纷一案,(2020)桂0324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清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丽兰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清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清红银行存款5300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另案已查封,因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清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清红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丽兰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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