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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智、许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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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879号
  • 案件名称

    谭智、许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谭智;许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谭智,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第一居委会岩屋桥23栋1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91010091X。被执行人:许峰,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塘坊边组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906100814。申请执行人谭智与被执行人许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谭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智发现被执行人许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勇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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