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怀、李所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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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民初878号案件名称
李振怀、李所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巨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振怀;李所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9民初878号原告:李振怀,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被告:李所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巨鹿县。原告李振怀与被告李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振怀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振怀负担。审判员 张志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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