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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怀、李所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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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民初878号
  • 案件名称

    李振怀、李所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巨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振怀;李所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9民初878号原告:李振怀,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被告:李所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巨鹿县。原告李振怀与被告李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振怀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振怀负担。审判员  张志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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