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朱传立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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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820号案件名称
陈晓伟、朱传立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晓伟;朱传立;曹云;王成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820号申请人:陈晓伟,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朱传立,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曹云,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王成林,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陈晓伟诉被告朱传立、曹云、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30万元或冻结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查封其房产、车辆等其他相应财产。陈晓伟以房地权证涡字第××号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朱传立、曹云、王成林的存款30万元(含微信、支付宝账户)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陈晓伟名下的房地权证涡字第××号不动产(房地坐落向阳南路东侧(同济万象城)),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绍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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