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祖贵、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115号案件名称
何祖贵、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祖贵;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何祖贵,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7组。法定代表人:兰发金。本院在执行何祖贵与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兰发金名下号牌为川A6××××的车辆。因上述车辆价值较小,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发金协商议价后,被执行人兰发金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8000元(已打到法院账上)。本院在另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兰发金名下位于新都区的房屋,该房屋系农村房屋,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家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目前上述家具已在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中流拍,本院已将上述家具挂网进行第二次公开司法拍卖,待司法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将依法对拍卖款进行分配。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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