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王家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32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王家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王家永;徐亚玲;徐占秋;大连美家美户无缝墙布有限公司;大连金百克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19987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号1单元2层1号、3层1号。负责人:王海龙,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文秀,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永,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普兰店。被执行人:徐亚玲,女,1984年2月27日生,满族,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占秋,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大连美家美户无缝墙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35826648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岗街30号1单元1层4号。法定代表人:徐占秋。被执行人:大连金百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20329928,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2栋-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永。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家永、徐亚玲、徐占秋、大连美家美户无缝墙布有限公司、大连金百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861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882051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房产暂不宜执行,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86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