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王家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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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32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王家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王家永;徐亚玲;徐占秋;大连美家美户无缝墙布有限公司;大连金百克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19987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8号1单元2层1号、3层1号。负责人:王海龙,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文秀,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永,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普兰店。被执行人:徐亚玲,女,1984年2月27日生,满族,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占秋,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大连美家美户无缝墙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35826648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岗街30号1单元1层4号。法定代表人:徐占秋。被执行人:大连金百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20329928,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2栋-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永。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家永、徐亚玲、徐占秋、大连美家美户无缝墙布有限公司、大连金百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861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882051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房产暂不宜执行,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86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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