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德、蒋韵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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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935号案件名称
沈立德、蒋韵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立德;蒋韵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935号原告:沈立德。被告:蒋韵紫。原告沈立德与被告赵金磊、蒋韵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沈立德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韵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立德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立德撤回对被告蒋韵紫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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