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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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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49号
  • 案件名称

    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49号申请人: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青兰乡政府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D8UDN52。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4860994F,组织机构代码:074860994。法定代表人:周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闪向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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