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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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49号案件名称
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49号申请人: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青兰乡政府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D8UDN52。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4860994F,组织机构代码:074860994。法定代表人:周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衡水汇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衡水德恩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闪向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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