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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文英、妥琴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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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67号
  • 案件名称

    妥文英、妥琴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妥文英;妥琴;妥文玉;妥文德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妥文英,女,回族,1953年7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xxxxxxxxxxxxx,系安康市xxxx退休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11953070xxxxx。申请执行人:妥琴,女,回族,1962年2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xxxxxxxxxxxxxxx,系xxxxxx退休医师。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2020xxxxx。申请执行人:妥文玉,女,回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x退休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51022xxxxx。被执行人:妥文德,男,回族,1956年3月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xxxxxxxxx,xxxxx退休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5603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妥文英、妥琴、妥文玉与妥文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妥文德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将其所放置位于汉滨区东关西正街14号住宅楼楼梯北侧房屋六楼内晾台及楼梯北侧房屋六楼顶晾台的盆景花卉、养鸟、养鱼等物品搬出,将上述两处晾台交付申请执行人妥文玉、妥文英、妥琴使用;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1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妥文德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其所放置位于汉滨区东关西正街14号住宅楼楼梯北侧房屋六楼内晾台及楼梯北侧房屋六楼顶晾台的盆景花卉、养鸟、养鱼等物品搬出,将上述两处晾台交付妥文玉、妥文英、妥琴使用。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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