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兰、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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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97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晓兰、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晓兰;苏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晓兰,女,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苏鹏,男,汉族,1995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郭晓兰申请执行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晓兰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3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证券,保险;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苏鹏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7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苏鹏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苏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鹏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苏鹏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鹏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同乐审判员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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