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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萌贝比母婴生活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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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137号
  •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萌贝比母婴生活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萌贝比母婴生活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知民初137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陈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该公司职工),男,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李**,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公证费、餐宿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3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公证费、餐宿费等费用)。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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