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萌贝比母婴生活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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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137号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萌贝比母婴生活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萌贝比母婴生活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知民初137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陈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该公司职工),男,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李**,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公证费、餐宿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3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公证费、餐宿费等费用)。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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