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冬与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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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1950号案件名称
薛冬与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薛冬;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950号原告:薛冬,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55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奇,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58XX****** 被告: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9558535E。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该公司职员。电话号码:186XX******。 第三人:李进曲,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薛冬诉被告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进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以与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薛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薛冬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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