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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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730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夏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与夏某某、夏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夏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5月19日、6月10日、7月15日、8月2日、8月21日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5.3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8.78元、在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17.3元,共计241.44元;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30.7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33.3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336.4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70.62元、在财付通账户的存款635.27元,共计2606.41元。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招商银行的存款2219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64.5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12.9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276元、在财付通账户的存款1531.82元,共计31280.31元。总计34128.16元。根据查控系统反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1xx**机动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至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户籍地进行调查。张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均在西安打工,常年不在村里居住,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夏某某曾到本院接受调查,其与夏某乙原先原系夫妻,先已离婚,因做生意失败,欠债较多,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五、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夏某某、夏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电话、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312元。已经受偿34128.16元。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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