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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同、杨恒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8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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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28执861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同、杨恒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同;杨恒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8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恒月,男,1978年7月7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保险和银行帐号,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28执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圣军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金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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