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同、杨恒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8执8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28执861号案件名称
张文同、杨恒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文同;杨恒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8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恒月,男,1978年7月7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保险和银行帐号,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28执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圣军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金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