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馨兰、邢台市金梓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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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3457号案件名称
李馨兰、邢台市金梓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馨兰;邢台市金梓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3457号原告:李馨兰,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石旭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金梓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麒麟湾小区23号楼23#-12号。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经理。李馨兰与邢台市金梓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馨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馨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馨兰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瑞琳书 记 员 靳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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