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马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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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74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马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马良;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洋,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马良,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14层F号。法定代表人:蒋楠。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良,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良,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马良,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岛经济区峦××路××号的抵押房屋依法予以拍卖,并为竞买人姚玉杰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拍得,成交价为183680元,扣除执行费2655元,余款181025元虽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但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又经银行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良,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良,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同意,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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