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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文波、李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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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94号
  • 案件名称

    蒲文波、李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蒲文波;李兵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94号被执行人蒲文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蒲文波、李兵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7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文波、李兵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8月24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蒲文波、李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2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蒲文波主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1221元,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李兵名下有任何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兵目前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221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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