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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恢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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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恢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镇巴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8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文:“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合同投资款500000元,被告已支付40000元,下余460000元,定于2020年1月14日前给付110000元,2020年农历年底前给付120000元,2021年农历底前给付120000元,2022年农历年底前给付110000元;二、若被告张某某在2020年1月14日前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王某某有权要求一次性执行下欠的460000元投资款;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SP5692东风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自实施扣押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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