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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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31号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天水市俊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李某母亲),住天水市。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天水市俊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5幢。法定代表人:张天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大众路46-2号。负责人:周继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天水市俊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璟娟书 记 员 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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