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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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三案件名称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礼国,男,汉族,1984年04月04日生,住xx县xx镇xx村。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礼国在x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张红江书记员 张 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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