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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5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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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5264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5264号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王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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