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雄山、周爱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489号案件名称
郭雄山、周爱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雄山;周爱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489号申请执行人:郭雄山,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爱萍,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郭雄山与被执行人周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雄山以“与被执行人周爱萍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撤销甘州区法院(2017)甘07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就此判决书再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2017)甘07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振华书 记 员 王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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