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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俊德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86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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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863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候俊德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候俊德;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王持强
  • 案件缘由

    互易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6379号之一原告:候俊德,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道勇,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负责人:杨弘亮,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萍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治河管理站九工区。法定代表人:沈静兰,总经理。第三人:汪持强,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街道566号2室。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候俊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汪持强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候俊德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候俊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俊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候俊德负担。审判员 黄 政书记员 朱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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