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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聚棉、融通地产(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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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304号
  • 案件名称

    房聚棉、融通地产(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房聚棉;融通地产(辽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金大金太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30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房聚棉,男,193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刘鑫,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融通地产(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5075.法定代表人:冯国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金大金太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景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融通地产(辽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金大金太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房聚棉对本院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沈阳金大金太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房屋腾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房聚棉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永久《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居住在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至今已半年,按年缴纳费用,今年85岁高龄身体条件脆弱,目前需辅助行走,无法乘坐交通工具,仅能在稳定的环境中静养,更换环境或刺激行为将有生命危险,无法按法院要求搬离案涉房产。要求中止对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腾出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105民初997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沈阳金大金太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融通地产(辽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4,035,000.01元,原告减免被告三个月租金合计605,000.00元,被告于2021年3月6日支付原告租金2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租金3,230,000.01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本协议第一条立即终止,原告取消对乙方租金605,000.00元的减免,被告按原欠缴租金4,035,000.01元执行,并于欠付租金次日起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欠付租金;被告立即无条件撤离租赁场地、房屋,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4,035,000.01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腾退案涉房屋及欠付租金,对租赁场地、房屋内的一切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属按原、被告所签订的编号为【RTDC-ZL-辽-2019-127】《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被告在腾退期间应按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场地和房屋的占用费,并承担执行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等;三、双方无其他纠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2021)辽0105执2568号案件执行,并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辽0105执2568号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0日前迁出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6号房屋。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系依据执行依据主文项,具执行力。异议人之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房聚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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