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钢、邓加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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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880号案件名称
宋学钢、邓加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学钢;邓加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880号原告:宋学钢,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邓加军,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宋学钢诉被告邓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宋学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学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钢撤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宋学钢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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