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范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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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20号案件名称
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范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范海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20号原告: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二郎口街道。法定代表人:项胜,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范海平,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范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案原定于2021年9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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