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广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1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197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孙广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孙广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197号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林,经理。 被告孙广毕,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广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鲁凤辉、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507号 下一篇 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