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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克伟,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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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1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克伟,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克伟;汪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13号 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137号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789888288。法定代理人:林辉琼,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公司原告),男, 199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颜克伟,男, 1980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被告:汪凤,女,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克伟,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胥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席瑞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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