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克伟,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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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13号案件名称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克伟,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克伟;汪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13号 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137号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789888288。法定代理人:林辉琼,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公司原告),男, 199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颜克伟,男, 1980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被告:汪凤,女,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克伟,汪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胥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席瑞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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