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家金、徐作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12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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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12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家金、徐作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家金;徐作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1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家金,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作功,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家金与被执行人徐作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合计37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权利),于2021年9月1日支付8万元(已履行),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8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8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及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12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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