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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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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36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住郑州市二里岗街11号。法定代表人:骆文军。关于申请人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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