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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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39号案件名称
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兴发;马洪亮;姜义斌;李红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39号被执行人:吴兴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马洪亮,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姜义斌,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李红彬,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执行沧县人民法院与吴兴发、马洪亮、姜义斌、李红彬责令退赔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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