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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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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39号
  • 案件名称

    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兴发;马洪亮;姜义斌;李红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39号被执行人:吴兴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马洪亮,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姜义斌,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李红彬,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执行沧县人民法院与吴兴发、马洪亮、姜义斌、李红彬责令退赔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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