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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锋、张仁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恢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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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恢96号
  • 案件名称

    田锋、张仁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田锋;张仁根;赵昌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田锋,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张仁根,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昌华,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田锋与被执行人张仁根、赵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仁根、赵昌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锋给付货款人民币74708.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张仁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锋给付货款人民币194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张仁根、赵昌华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仁根自觉履行了货款45000.00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仁根、赵昌华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田锋25108.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6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予以放弃,后申请执行人田锋请求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田锋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张仁根、赵昌华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仁根、赵昌华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田锋货款51108.00元(申请人田锋已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恢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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