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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绪国、孟凡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9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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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10号
  • 案件名称

    陈绪国、孟凡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绪国;孟凡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9执恢210号陈绪国、孟凡顺:陈绪国申请执行孟凡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70458.25元,陈绪国自愿放弃954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孟凡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件执行完毕。本通知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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