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绪国、孟凡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9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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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陈绪国、孟凡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绪国;孟凡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9执恢210号陈绪国、孟凡顺:陈绪国申请执行孟凡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70458.25元,陈绪国自愿放弃954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孟凡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件执行完毕。本通知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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