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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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652号案件名称
马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海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652号被执行人:马海斌,男性,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马海斌罚金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内06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海斌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经我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网络资金,保险等登记信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马海斌限制了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岳附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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