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启超、肖泽文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6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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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6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启超、肖泽文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龙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687号之一被执行人:尹启超,男,汉族,1995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肖泽文,男,汉族,1995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谭通,男,汉族,1998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雁峰区。被执行人:刘永昌,男,汉族,1996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雁峰区。被执行人:龙波,男,汉族,1996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龙波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对上述判决中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龙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其逾期未申报财产,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6月10日、7月23日和9月24日四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龙波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经查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龙波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5日从被执行人龙波的银行账户上扣划执行款1751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因此被执行人龙波在本案的追缴非法所得内容已执行完毕。另被执行人肖泽文已自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0元。本院2021年9月13日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91778元,未执行标的254262元。因被执行人尹启超、肖泽文、谭通、刘永昌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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