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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德忍职务侵占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陕01刑申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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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刑申32号
  • 案件名称

    史德忍职务侵占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史德忍
  • 案件缘由

    职务侵占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陕01刑申32号史德忍: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以你虽然实施了采用虚假借条冲抵前期借款和抽取客户合同,公司收入不入账的的行为,但以上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2005年金茂公司股东会决议每年给你80万元外协费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留存于金茂公司,你无法取得;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权力干预司法,公安、检察、法院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2006年至2009年间,史德忍指使他人隐匿并以借款单和费用报销单的形式,从金茂公司财务和隐匿的租赁收入中领取现金254.5万元,2006年4月23日在王文静虚拟的“王博”为借款人,借款用途为XX楼、XX路面及楼前广告牌费用”的80万元借款单上签署“同意支付”,用于冲抵其前期80万元借款的犯罪事实清楚,此节有史德忍填写的借款单、费用报销单、扣押的租赁合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和证人王文静、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史德忍无法提供将上述共计334.5万元用于金茂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故史德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金茂公司334.5万元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采用虚假借条冲抵其前期借款和抽取客户合同,隐瞒公司收入的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茂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史德忍每年支出80万元“外协费用”,且即使如史德忍所述,史德忍被指控犯罪金额为401.0634万元,而2006年至2009年间,史德忍所应领取的外协费用亦不能达到此数。关于史德忍还以退还村组赔偿款的名义将从金茂公司提取的现金70万元中的10万元据为己有,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另查,公安、检察、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相应环节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史德忍2017年5月14日服刑满释放,2021年3月18日方提出申诉,亦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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