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斌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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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1946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斌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斌;衡阳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荣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11号金玛园A栋109房。法定代表人:何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家湘,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衡阳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商业新村15号。法定代表人:傅荣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浩,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傅荣镇(曾用名付荣镇),男,衡阳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斌及原审被告衡阳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荣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傅斌承担返还案涉款项的责任有无依据。该项诉请在一审中提出的事由是傅斌就案涉款项与其父傅荣镇的财产混同无法辨别其使用后已偿还,但在上诉时对此却提出傅荣镇以合作开发名义收取案涉款项,并将款项转移给傅斌以逃避债务,涉嫌刑事诈骗。因该新事由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为了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将本案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衡阳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刘丽娅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 斌书 记 员 陈 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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