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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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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74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林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740号原告:张某,河北省清河县人,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林某,河北省沧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5日以庭前调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金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康智龙书记员    禹红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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