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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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740号案件名称
张某、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林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740号原告:张某,河北省清河县人,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林某,河北省沧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5日以庭前调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金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康智龙书记员 禹红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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