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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友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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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123号
  • 案件名称

    魏友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魏友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12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赵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贤,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友刚,男,生于1973年02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与被告魏友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敏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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